近日,
" 广州合租夫妻生育后被要求限期搬离 "
事件持续发酵并登上微博热搜榜,
引发社会对租房合同公平性的广泛讨论。
2024 年 1 月 26 日,王女士通过某知名租房平台签约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合租房源。租赁期间因结婚生育,该平台管家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其全家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搬离。

平台方回应称,合租房源签约时已明确告知"每间房入住上限 2 人"及"公共区域使用规范",现因新生儿出生及老人协助照料导致实际居住人数超标,已收到其他租客多起投诉。

合同条款显示:该房源严格执行"2 人/间"居住标准,居住人年龄限定 18-40 周岁,公共区域仅限摆放鞋架且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平台强调签约前已通过多渠道向租客履行提示义务。
9 月 10 日,@自如客服 官方通报调解结果:经多方连夜协商,涉事夫妻已同意为家庭成员另行寻找适宜居住空间。

此次事件暴露出三大法律焦点:租房合同中的年龄与人数限制是否构成格式条款?租赁期间生育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房东据此要求搬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廷彦律师对此作出专业法律解读。
1、租赁合同中的"年龄、居住人数限制"等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租房合同中关于居住人数和年龄的限制条款,是否合理?
刘廷彦:本案中出租方作为专业租赁平台,其合同中的年龄与人数限制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即预先拟定且未与租客协商的重复使用条款(《民法典》第 496 条)。平台需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条款内容符合公平原则,否则租客有权主张该条款不生效。
条款合法性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出于消防安全、防止群租等合理目的的限制可能被认可,但单纯以年龄超过 40 岁为由设置准入门槛,已超出合理范畴,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就合租房性质而言,人数限制条款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其效力仍需个案审查。
2、夫妻在租赁期间生育子女属于自然生命行为,是否构成对合同的违约?房东以租客生娃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租客搬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刘廷彦:生育行为本身不构成违约,即便合同明确禁止生育,该条款也因限制公民基本生育权而无效(《民法典》第 497 条)。此类约定既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也与国家生育政策导向相悖,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人数超限问题:新生儿出生导致的家庭成员自然增加,通常不应视为违约。但需平衡合租室友的安宁权,建议通过协商调整居住安排。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受法律保护,房东无权干涉,但合同明确约定人数上限且实际居住超标时,可能构成履约瑕疵。
司法实践中,若租客不存在根本违约情形,房东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平台应优先采取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仅在租客行为严重影响其他住户且拒不改正,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方可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合同(《民法典》第 563 条)。本案中因新生儿出生及老人照料导致的人数超标,在协商未果情况下,平台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搬离,但需履行法定通知程序,不得采取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