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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少年”的惩戒标准一直是社会热议的焦点话题。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标准既要考量年龄因素,也要评估危害程度。年龄界限是法律依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立的基本保障,而危害程度则是判断行为恶劣性及是否需要惩罚、矫治的重要依据。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年龄并非逃避惩罚的“挡箭牌”。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网络上备受瞩目,特别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极端案例,极易引发公众的广泛讨论。本报收到不少读者来信,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这些“问题少年”能否得到应有的惩戒?年龄会不会成为他们的“免责金牌”?
针对公众关心的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办案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以下简称“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探寻如何更有效地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法律敬畏之心,做到知法懂法、言行有度。
“问题少年”能否得到应有惩戒?
相关话题的热烈讨论,反映出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深切忧虑。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缘由,它反映了社会形势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工作的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自2021年起,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均在3万至5万人之间。
记者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相对较为集中,其中侵犯财产类犯罪和强奸犯罪占比较高。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盗窃罪长期以来位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首位,且近几年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其中不乏随机盗取手机、生活用品以及多次盗窃等情况。
“像故意杀人这类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占比相对较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但极端恶性案件的发生,会极大地触动公众的安全感底线。
那么,这些实施了恶性案件的“问题少年”究竟能否受到惩戒呢?我们来看一个司法案例的具体处理情况:
13岁的丁某因对母亲的粗暴管教方式心怀不满,产生了杀人泄愤的念头,随后将一名8岁女孩诱骗至荒地并残忍杀害。办案法官介绍,依据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程度,人民法院依法对丁某作出了顶格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案例的裁判结果,既为被害人讨回了公道,也向社会彰显了公平正义。个案裁判明确传递出司法立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秉持宽容但绝不纵容的态度。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惩治,通过刑罚手段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促使更多未成年人从小就养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意识。
要理解惩戒的逻辑,还需要认识法律设定的年龄界限。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8类严重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在特定情形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也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轻易地“一放了之”。要结合犯罪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同时兼顾对被害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必须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
由此可见,惩戒“问题少年”,需要同时考虑年龄和危害程度。年龄界限是法律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设置的基础防线和保护屏障,危害程度则是衡量行为恶性以及惩罚、矫治必要性的关键尺度。两者共同服务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目的是挽救迷途的少年,抚慰受害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未来的希望。
年龄界限是否会导致“教育缺失”?
法律的刚性规定与社会公众的期待之间有时会存在一定差距。例如,在个别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案件中,由于施害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些网友提出质疑:年龄界限是否会成为“免责金牌”,从而导致“教育缺失”呢?
答案是否定的。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年龄绝不是“免责金牌”。对于触犯刑法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并非放任不管,而是通过“分级干预”机制,让他们承担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依法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际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分级分类治理制度。在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必要时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介绍,专门矫治教育是在实行闭环管理的专门场所内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教育,旨在帮助他们改变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提升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这种制度设计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矫治教育,二是感化挽救。虽然对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他们‘一放了之’,而是要通过专门矫治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增强法律意识,努力改过自新。”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燕表示,这是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特殊性,实现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具体体现。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关注未成年人以及国家、社会的长远利益。“通过法律规定的法庭训诫、责令严加管教、专门矫治教育等多种措施,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怎样有效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缓解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担忧,关键在于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具有一定复杂性。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在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超过一半的人曾长期沉迷网络,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而产生犯罪动机的比例较高;此外,还有不少存在家庭监护缺失的问题。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也与少数领域社会管理不到位有关。
这启示我们,在加大司法惩处力度的同时,更要注重抓前端、治未病,做好预防工作。
黑龙江省某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办案法官发现,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侵害之前,曾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宾馆服用成瘾性处方药右美沙芬。
法官进一步梳理辖区内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后发现,类似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通过实体药店购买右美沙芬并服用,不仅危害自身身心健康,还带来了诸多风险隐患。
“部分药品销售者缺乏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违规向未成年人售卖成瘾性处方药。”办案法官表示,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完善对辖区药店销售成瘾性处方药剂的管理制度,并在校园周边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针对法院的司法建议,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完善了未成年人购买处方药的相关规定,联合市教体局在校园周边重点区域开展了处方药销售专项检查和整治行动,并提醒师生、家长关注青少年超剂量服用成瘾性处方药的危害,指导中小学校医、保健教师、零售行业代表掌握安全用药知识。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千家万户,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处于司法保护环节的末端,在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将更加重视在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推动综合治理,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