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海底捞火锅店"小便门"案件近日迎来一审判决结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判令涉案未成年人唐某(17岁)、吴某(17岁)及其法定监护人向海底捞方面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两名未成年人的父母需赔偿商家餐具损耗及清洗消毒费用13万元、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失200万元,另加维权合理开支7万元,各项赔偿金额累计达220万元。
事件回溯至今年3月,一段记录"向火锅汤内小便"的不雅短视频在网络平台迅速传播并引发社会公愤。事发后,上海黄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对涉案的两名未成年违法行为人唐某、吴某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如今,随着司法程序的推进,涉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面临高达220万元的经济赔偿判决,再次将未成年人教育与监护责任话题推向舆论焦点。
针对这起引发广泛讨论的案件,网友用"一泡尿代价220万"来形容其警示意义。这笔看似"天价"的赔偿金额,实则既涵盖了未成年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更凸显了监护人因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该判决的作出,至少传递出以下四层重要法治启示:
第一,"孩子还小"绝不能成为违法侵权的"免罪金牌",更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正当理由。
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20万元的赔偿数额固然令人震撼,但它更像是一记响亮的警钟,警示所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若未能切实履行监护教育义务,法律将依法介入,代行管教之责。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两名涉案未成年人不仅故意实施向火锅内小便的恶劣行为,还将视频上传网络进行传播,其行为性质既违背公序良俗,又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极大,显然不能简单以"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为由予以开脱。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二行为人"在明知视频公开传播后可能产生的网络扩散效应及负面社会影响的情况下,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对海底捞公司财产权及名誉权的共同侵权"。这种极端不道德行为,不仅直接污染了餐饮餐具与就餐环境,更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强烈的心理不适,同时给涉事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第二,监护人必须为监护职责的缺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民间俗语"溺子如杀子""慈母多败儿"深刻揭示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正是由于日常教育的严重缺位,才导致17岁的少年做出如此荒唐出格的举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赔礼道歉义务。这220万元的赔偿,本质上是家长为其失败的家庭教育支付的一笔沉重"学费"。本案一审判决的示范意义正在于明确昭示:对子女管教缺位的,法律会严格规制;家庭教育缺失的,社会规则会强制补位;法律责任认知模糊的,司法裁判会清晰释明。
第三,"先拘留后赔偿"的处理结果,清晰展现了"罚当其责、责任并行"的法治原则,打破了"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认知。
今年3月事件曝光后,上海警方已依法对两名违法行为人执行了行政拘留处罚。现代法治原则强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彼此独立存在。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如行政拘留)与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可以依法并行追究。该案件的处理过程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该给予行政拘留的坚决拘留,该承担民事赔偿的足额赔偿,两者并行不悖。这一处理结果有力地澄清了部分公众存在的"承担了行政责任就可免除民事赔偿"的误解,明确传递出"法律责任不可替代、不可抵消"的鲜明态度。
第四,220万元的赔偿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正义不打折、法治护营商"的价值导向。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尽管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形式上看似"小动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打砸或故意焚烧等激烈破坏行为,但其通过网络传播后,引发了消费者对涉事企业食品安全与就餐环境的严重担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给企业带来了包括消费者流失、品牌形象受损等在内的严重经济损失。法院在综合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企业实际损失等因素后,依法核定了包括餐具损耗清洗费、经营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费用在内的220万元赔偿范围,这既是对受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也是对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严厉惩戒。正如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优质的营商环境需要法治护航,任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坚决不让守法经营者吃亏,不让违法侵权者获利。
本案再次提醒社会: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其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很大;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若不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就必须为子女的过错行为"买单"。220万元的赔偿金额,为家庭教育的缺失标注了一个沉重的法律价码,也为全社会敲响了重视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