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凤凰网原创 我国自闭症谱系障碍群体规模已突破1300万人,年新增病例近20万,相关群体的教育权益保障成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如何构建包容友好的教育环境,让特殊需求学生平等享有受教育权,正引发社会各界深度思考。
作者丨李红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每年秋季开学季,当万千学子怀揣梦想踏入校园时,部分特殊需求学生却面临入学门槛。近日广东省某技师学院拒绝自闭症学生报到事件,再次将特殊群体升学权益话题推向公众视野。经广东省残联选拔推荐,李同学通过正常招录程序被计算机网络应用专业录取,却在报到时因自闭症诊断遭校方拒录。事件曝光后,校方已启动专业评估程序,以判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学习生活能力。
该同学面临的困境具有典型性。中国残联2023年残疾人状况监测报告显示,我国自闭症群体呈现持续增长态势,1300万患者中青少年占比显著。这些"来自星星的孩子"同样拥有宪法赋予的受教育权,其教育通道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特殊需求学生能否进入普通学校就读?
教育是个体融入社会的基础路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各国宪法普遍将受教育权确立为基本人权,我国更是通过专门立法构建保障体系。《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细化:"各级各类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这些法律条文构建起特殊群体的教育保护伞。即便存在身心障碍,只要具备基本适应能力,特殊需求学生就有权在普通教育体系中接受适合的教育。这种权利不仅关乎个体发展,更是社会文明程度的直接体现。

传统特殊教育模式正经历深刻变革。过去将特殊需求学生集中安置的做法,虽能提供专门支持,但也形成教育隔离。现代教育理念认为,这种模式既不利于特殊学生的社会融合,也阻碍普通学生形成包容意识。国际社会自上世纪70年代起推广的"融合教育"理念,强调所有学生在主流教育体系中共同学习,通过差异化教学满足多元需求。

融合教育已成为国际教育发展的主流方向。《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禁止"因残疾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将"设立分开教育制度"列为歧视行为。我国自1987年开展随班就读试点以来,已建立起"能力适应"为核心的入学评估机制。
法律框架下,普通学校承担着重要责任。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拒绝招收者将面临行政处理。具体到广东案例,李同学通过残联推荐并获正式录取,校方仅以诊断结果拒录涉嫌违法。根据法律精神,唯有经专业评估确认学生存在严重适应障碍或安全风险时,学校方可审慎处理。

广东省机械技师学院为李同学发放的录取通知书 图源:澎湃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可依法制定合理的健康标准,但需在招生阶段提前公示。对于特殊需求学生,应重点评估其"学习适应能力"与"社会交往能力",而非简单以诊断标签决定取舍。这种基于个体差异的评估机制,既保障教育公平,也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如何构建特殊需求学生的教育支持体系?
学术研究表明,融合教育环境能显著提升自闭症学生的学习表现与社交能力。但现实中,普通学校面临专业师资不足、设施不完善等实际困难。破解这一困境需要政府、学校、社会形成合力,构建全方位支持体系。
政府应承担主体责任。深圳市2023年推出的《孤独症全程支持服务实施方案》提供了有益借鉴:将融合教育纳入教师必修课程,建立资源教师调配机制,为特殊学生配备助教陪读,构建"医教康"一体化服务网络,并对高校在读孤独症学生提供资助。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学校的接纳门槛,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社会力量需深度参与支持体系建设。残联组织应强化法律援助职能,通过主题活动增进公众理解;企业可设立专项基金,提供奖学金与就业支持;媒体需加强科普宣传,消除认知误区。这种多元协作模式,能为融合教育提供可持续的资源保障。
1994年联合国《萨拉曼卡宣言》提出的"全纳教育"理念,强调普通学校应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体系。在我国推进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特殊需求群体的教育权益保障既是挑战也是契机。当每所学校都能为特殊学生提供适切支持,每个孩子都能在包容环境中绽放潜能时,我们的社会将真正实现"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明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