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网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录像遗嘱因直观生动的特性逐渐成为老年人遗产规划的新选择。相较于传统书面遗嘱,其可视化优势显著,但司法实践中,因形式要件缺失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例频发,凸显规范订立的重要性。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再次为公众敲响法律警钟。
自主陈述缺失致遗嘱无效
本案中,陈先生作为家中长子,因父母遗留房产的继承问题与弟妹产生分歧。该房产登记在陈先生与三弟名下,兄妹三人就产权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诸法院。
庭审期间,三弟提交了母亲徐老太生前录制的分配视频。画面显示徐老太端坐于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中间,在工作人员询问下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女儿与小儿子,理由是二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长子未履行照料责任。当被问及是否为本人真实意愿时,徐老太以点头方式确认,视频随即结束。
陈先生对此提出抗辩,认为该视频存在录制者身份不明、遗嘱人与见证人身份未依法记录、意思表示真实性存疑等问题,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要求获得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视频中徐老太精神状态良好、表达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遗产分配内容系通过见证人发问引导形成,并非徐老太主动独立陈述。更关键的是,视频中未记录徐老太及两位见证人的身份信息,亦未标注录制的具体年月日,明显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
综上,该视频因缺乏自主陈述环节、身份确认记录及日期标注,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录像遗嘱构成要件,依法判定无效。法院综合考量三兄妹在赡养义务履行及后事办理中的实际贡献,最终酌情确定了各方应享有的产权份额。
新型遗嘱形式暗藏法律风险
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常见无效情形
无独有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另一起继承纠纷,同样涉及新型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
聂大爷与蒋大妈育有甲乙丙三名子女,二老离世后,子女因房产继承产生争议。次子乙提交了一份《遗嘱》及配套视频光盘,主张母亲蒋大妈已将房产全部遗赠给自己,并通过录像固定了立遗嘱过程。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均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本案中,尽管《遗嘱》列明三位见证人,但经查实,该遗嘱由其中一名见证人单独制作打印,其他见证人未参与遗嘱形成全过程,违反了时空一致性的见证要求。因此,该《遗嘱》无法证实系蒋大妈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涉案"立遗嘱视频",法院进一步指出,乙未能提供视频原始载体,已违反形式要件的基本要求。即便视频未经剪辑,仍存在三大缺陷:蒋大妈未在视频中明确宣示内容为遗嘱、所有在场人员均未表明录制时间、遗产分配内容非本人自述。因此,该视频既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规范,亦无法确认意思表示真实性。
最终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蒋大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甲乙丙三人均分房屋产权,各获三分之一份额。
法官详解新型遗嘱生效要件
承办法官指出,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的法定形式,虽为老年人提供了更便捷清晰的遗嘱订立方式,但因其易被篡改伪造的特性,法律对其设立了更为严格的生效要件。

打印遗嘱需满足:遗嘱人、打印人及见证人全程在场,确保时空一致性;遗嘱人与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建议见证人从遗嘱起草、电脑录入到打印输出全程参与,避免见证环节出现断裂。
录像遗嘱则必须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同时,法官特别强调了见证人资格的法定限制: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最终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完成遗嘱订立,确保遗产分配意愿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