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无法退换?法院最新案例给出明确答案

小编 58 0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往往无法实地接触和体验商品,其购买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家对商品的线上描述与展示。当收到商品后,若发现与预期不符或未能满足实际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便为其提供了保障,这项制度赋予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交易合同的权利,旨在适应网络消费的独特性并平衡买卖双方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针对当前网络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司法回应,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为网络消费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支撑。

具体案例

胡某在韩某开设的网络店铺中选购了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前该商品页面明确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胡某收到手提包后,在签收七日内联系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却被韩某以“商品已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且购买时已提示”为由拒绝。

协商未果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履行退货退款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查明,尽管韩某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手提包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退货商品,也无法证实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显著贬损或对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该手提包不属于法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畴,韩某自行拟定的“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对胡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韩某退还货款,胡某同时返还手提包。

法官释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助理 张怀文: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因无法现场查验商品,其选择权高度依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当商品与预期存在差距时,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救济途径,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旨在适应网络消费特点并保障交易公平。

对于确属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可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约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更不能滥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涉诉手提包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宜退货商品,法院对经营者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未予支持,此举不仅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法定退货权利,更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的信心与安全感,营造“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的良好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