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部历经30年实践检验的商事纠纷解决基本法律完成首次大修,全文共8章96条,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仲裁法明确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立法宗旨,强调通过完善仲裁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仲裁机制在化解经济纠纷中的专业优势。法律修订充分吸纳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通行规则,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仲裁法律体系。
此次立法修订对加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健全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优化仲裁程序规则,将显著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公信力与竞争力,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跨境投资等领域提供更可靠的争端解决保障。
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凭借自治性、独立性、保密性等特点,已成为国内外商事主体首选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实施以来,确立了自愿仲裁、独立仲裁、一裁终局等基本原则,规范了仲裁机构设立与裁决执行程序,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支撑。
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24年8月底,全国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达282家,服务覆盖10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主体,案件类型涵盖金融衍生品、跨境电商、大型基建、海事运输、专利技术等高端领域,年处理纠纷标的额突破万亿元,成为服务对外开放的重要法治平台。
立法修订进程历经充分调研论证,2024年11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5年4月完成二次审议,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不断完善制度设计。

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指出,仲裁法实施三十年来首次系统性修订,聚焦保障仲裁核心价值的实现路径,是落实党中央"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战略部署的关键举措,将有力推动我国仲裁事业与国际高标准接轨,为建设涉外法治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修订草案重点完善了多项关键制度:创新设立"仲裁地"制度,允许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作为确定程序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的依据,明确支持境内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鼓励涉外纠纷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机构、约定中国作为仲裁地,提升我国作为国际仲裁地的吸引力;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引入境外仲裁机构开展涉外业务,促进仲裁服务市场开放。
为强化仲裁程序监督,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仲裁庭对恶意申请仲裁、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有权驳回请求,完善了仲裁员回避、证据审查等程序规范,从制度层面防范虚假仲裁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在审议前介绍,三审稿进一步优化网络在线仲裁规则,扩大特别程序适用范围,通过完善司法支持与监督机制,确保仲裁活动高效公正运行,为打造国际一流仲裁环境提供坚实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