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小便门”侵权案一审判决结果:涉事者父母被判赔偿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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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海底捞火锅店内顾客"向火锅小便"的短视频在网络曝光后引发轩然大波,上海黄浦警方迅速介入,对17岁的唐某与吴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9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四川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唐某、吴某及其监护人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尘埃落定。

法院判令:在保障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唐某、吴某及其各自父母需在指定报刊向原告企业公开赔礼道歉;唐某父母、吴某父母需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餐具损耗及消毒费用13万元,赔偿两原告经营损失、商誉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7万元,合计220万元(若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优先从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海底捞“小便门”侵权案一审判决结果:涉事者父母被判赔偿220万元

海底捞"退一赔十"止损后

提起2300余万元侵权索赔

事件回溯至2025年2月24日凌晨,唐某与吴某在海底捞某门店包间用餐结束后,相继登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并互相拍摄视频记录。

2月27日,吴某将涉案视频发布至朋友圈,随即引发网络裂变式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月12日,海底捞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宣布销毁涉事门店全部餐具并更换新餐具,对门店进行深度消杀,同时对事发至完成消毒期间的4109单消费全额退款,并给予订单金额10倍的现金补偿。

3月14日,四川某餐饮公司与上海某餐饮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吴某及其监护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餐具损耗及消毒费15万元、经营及商誉损失2300万元、维权开支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0.93万元。

法院判定侵权人担责

220万元赔偿含多项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唐某与吴某共同故意实施向火锅小便行为,并明知视频公开传播将引发不良社会后果仍放任其扩散,主观过错明显,已构成财产侵权及名誉侵权。涉事行为导致包间餐具与环境受污染,引发公众强烈不适,原告采取的餐具换新及深度消毒措施属合理必要支出。

法院指出,海底捞对事发时段至完成消毒期间的堂食客户全额退款,既是对消费者的合理补偿,也是商誉修复的必要举措,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合理损失范畴;但十倍赔偿系企业自主商业决策,与侵权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未获法院支持。同时认定,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具有持续性,短期内导致的经营收入减少亦属合理损失。

法院认为,唐某与吴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结合案情可见其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具备认知能力,能够理解赔礼道歉的法律意义,承担该责任未超出其承受范围,反而有助于促其深刻反省,两未成年人亦当庭表示同意赔礼道歉。由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故判定六名被告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则依法由监护人承担。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唐某、吴某及其父母需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前提下于指定报刊向原告赔礼道歉;唐某父母、吴某父母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餐具损耗及消毒费13万元,赔偿两原告经营损失、商誉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7万元,合计220万元(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从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专家解读:未成年人须守公德

监护人责任不容缺位

法律专家对本案判决发表专业评析。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指出,本案判决明确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为监督与价值观引导的首要责任,强调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必须恪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违法侵害他人权益终将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彰显了法律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保护,任何损害企业财产利益与商业声誉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司法裁判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认为,两未成年人故意向火锅小便并传播视频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誉的侵害,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构成财产与商誉的共同侵权。依据《民法典》第995条,商誉作为人格权益可通过赔礼道歉实现救济,判令未成年人赔礼道歉有助于其认错悔改,具有教育惩戒意义。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因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赔偿及赔礼道歉责任。

来源 | 人民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