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一段记录海底捞火锅店内顾客向餐品小便的短视频在网络迅速发酵,引发社会各界对餐饮卫生安全的高度关注。事件发生后,上海黄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对涉案的两名17岁少年唐某与吴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9月12日,备受关注的该起侵权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四川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吴某及其监护人名誉权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要求,在保障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唐某、吴某及其各自父母需在指定报刊向原告方公开赔礼道歉;唐某父母与吴某父母需共同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餐具损耗及专业消毒费用13万元,赔偿两原告公司经营损失、商誉损失合计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万元,各项赔偿总额达220万元。(注:若唐某、吴某个人名下有独立财产,将优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款,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海底捞"退一赔十"后启动维权,索赔金额超2300万元
事件回溯:
2025年2月24日凌晨,唐某与吴某在海底捞某门店包间用餐结束后,竟先后登上餐桌向未清理的火锅内小便,并相互拍摄视频记录。
2月27日,吴某将该段不雅视频发布至个人社交平台朋友圈,内容随即通过网络裂变式传播,引发公众对海底捞品牌的信任危机。
3月12日,海底捞官方微博发布正式致歉声明,宣布对涉事门店全部餐具进行销毁更换,实施全店深度清洁消毒,并对事件发生至完成消毒期间到店消费的4109位顾客采取"全额退款+十倍赔偿"的补偿方案,相关补偿均以现金形式支付。
3月14日,四川某餐饮公司与上海某餐饮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唐某、吴某及其监护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餐具损耗及消毒费用15万元,赔偿两原告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失2300万元、维权开支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0.93万元。
法院: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220万元赔偿合法合理
法院审理查明,唐某与吴某共同故意实施向火锅内小便的侵权行为,且明知视频公开传播可能引发的恶劣社会影响,仍主动传播或放任传播,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及以侮辱方式损害原告名誉权的共同侵权。
法院指出,侵权行为直接造成涉事包间餐具与就餐环境严重污染,引发公众强烈不适。原告方采取全店餐具换新及深度消毒的应急措施,属于合理必要的止损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纳入财产损失范畴。
关于赔偿范围认定,法院认为海底捞对事发时段消费者的全额退款行为,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合理保障,也是企业挽回商誉的必要举措,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属合理损失;但"十倍赔偿"属于企业自主商业决策,与侵权行为缺乏法律上的必然联系,故未予支持。同时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具有延续性,短期内导致的经营收入下滑亦属合理损失范畴。
针对未成年人责任承担问题,法院特别指出,虽然唐某、吴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结合其年龄、认知水平及行为性质,二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具备辨识能力。庭审中两人均表示愿意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法院据此认为判令其承担该责任有助于促进深刻反省,符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因两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唐某、吴某及其父母在指定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唐某父母与吴某父母共同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220万元(含餐具损耗消毒费13万元、经营商誉损失200万元、维权开支7万元);对原告方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判决彰显法律对商业信誉的保护力度
法学专家对本案判决结果给予高度评价。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指出,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一方面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引导与价值观塑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强调未成年人在社会活动中应当恪守公序良俗;另一方面充分体现法律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任何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分析认为,两未成年人故意实施的侮辱性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原告商誉严重受损,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构成对财产权与名誉权的双重侵害。法院判令未成年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既符合《民法典》第995条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也实现了法律惩戒与教育功能的统一。监护人因未尽监护职责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监护制度的立法本意。
(原标题:海底捞"火锅小便案"一审判决:两未成年人及父母需赔礼道歉并赔偿220万元)